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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建日期:20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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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胜诉吗

行政诉讼
原告:郭绍颖(),女,汉族,现年83  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运输公司(原名:重庆坪坝区双碑耐火材料厂厂区运输队工人,简称:双耐厂区运输队),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家山106-1-1号,手机:13883825488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邮编: 400031   电话:63755211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按照《档案法》规定为原告提供真实完整的户籍档案资料;
2、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提供原告的真实、完整的个人户籍档案资料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本人的户籍档案材料是证明原告政治政历完整、真实身份的原始记载,为原告本人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是沙区公安分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2006227日起截止今日为止多次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提供原告的户籍档案材料,均遭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拒绝。迄至今日也无法核实原告一生的政治政历,使其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原告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拒绝为原告提供户籍档案材料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判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为原告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户籍档案,请求贵院确认被告不提供个人户籍档案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望判如所请。
此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绍颖(永)
2008年3月7日
 
行政诉讼
原告:郭绍颖(),女,汉族,现年82  是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运输公司(原名:重庆坪坝区双碑耐火材料厂厂区运输队工人,简称:双耐厂区运输队),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杨家山106-1-1号,手机:13883825488
被告: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邮编: 400031   电话:63755211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不提供原告的个人户籍档案资料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14925.68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受《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因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个人户籍档案,致使原告无法核实退休相关事宜,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应为其行政不作为过错负责,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爱侵害,恳请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赔偿金214925.68元,望判决所请。
此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绍颖(永)
200837
 

阅读全文 阅读(16) 评论(0) 2008-03-09 18:18

 司法公正只是体现在文章中吗

弱势群体讨公道难于上青天,公安武警不镇压损害公民利益的政府官员犯渎职罪的腐败分子、不镇压玩弄审判大权、徇私枉法的法官,而对无权无势力、赤手空拳向政府讨公道、向法院讨人权的弱势公民采取非法手段关押镇压、剥夺诉权和人身自由权,更不可思意的是有的还要遭受皮肉酷刑,这是为什么呀?

阅读全文 阅读(12) 评论(0) 2008-03-09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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